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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不可抗力闲置外,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使用权 。
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第十四条(一)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,由市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,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《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》,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。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;
(二)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,由市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七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,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》,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。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,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。
【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处理】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、认定和处置,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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