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海关总署公告》2010年第54号(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):
(1)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5000元)的;
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;
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(含2000元)的 , 海关予以免税放行,单一品种限自用、合理数量,但烟草制品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。
【国外带东西回国收税吗】(2)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;
那么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,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,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 , 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,全额征税 。
(3)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、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。
- 关于爱国的古诗大全
- 转业和复员的区别
- 梦到吃东西是什么意思周公解梦
- 鼠标的发明者
- 错判死刑国家赔偿金额是多少
- 发达国家标准 全球有多少个发达国家
- nsk轴承是哪个国家的
- 欢度国庆手抄报
- 世界上最大的行政建筑是什么?
- 中国全球环境治理有哪些贡献
